五类贫困大病患者下月起可申请医疗救助-【资讯】
五类贫困大病患者 下月起可申请医疗救助
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
五类大病:恶性肿瘤、急性白血病、尿毒症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
下月起,我省患有恶性肿瘤、急性白血病、尿毒症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贫困患者可申请大病救助。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。
根据自5月1日起施行的《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》,我省将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,省红十字会、设区市红十字会分别负责省级、市级“大病救助基金”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。
救助原则
“大病救助基金”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,量入为出、有限救助,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。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,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,可申请预支住院费,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%,由“大病救助基金”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。
救助对象
重点优抚对象(含革命五老人员)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农村“五保”供养对象、重度残疾人、低收入家庭;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。低收入家庭,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(含两倍);其他特殊困难家庭,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。
救助标准
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,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,扣除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,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(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),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,由“大病救助基金”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。
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到5万元(含5万元)的,按50%给予救助补偿;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到10万元(含10万元)的,按60%给予救助补偿;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,按70%给予救助补偿;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“五保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%。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。
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,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;住院床位费、护理费减收50%;大型设备检查费(核磁共振、CT、心电图、脑电图、彩超)、手术费减收20%;如因急诊住院,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,先行予以收治。
[憨鼠责编:彩虹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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